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次数:17
南昌要账公司为你解答: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时,会出现很多虚假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与他人伪造债务,并在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赔偿债务,以此在经济中得利。所以法院如果认定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必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债务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而讨债是一种行为,是向他人索取应得的债务的一种权利。
“即使一方借款,另一方知情,但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也不算做共同债务。”在举证方面,主张的一方需要举证。大额支出举证还是不难的,如果大额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购买房产等,还是很容易举证的。
债权人一旦起诉夫妻,要求返回债务,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对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个别情况除外,比如夫妻一方借钱时,在欠条上明确约定债务仅为夫妻一方承担。债权人起诉夫妻和夫妻离婚诉讼的判决并不互相违背,在债权人起诉夫妻的案件中,夫妻承担了连带责任,但两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协商债务该如何负担。
最高法司法解释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两种情况除外,
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作出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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